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水务   发布时间:2017-02-07  浏览次数: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河湖水面积控制、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结合上海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一项制度建设,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本市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本市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是补齐本市河湖水系管理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短板的重要机制保障。
  针对本市水环境建设和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更加严格、清晰的河湖管理保护分级责任体系,从制度上把促进绿色发展、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责任落到实处。要以更严的标准,深入开展水生态保护;以更高的要求,全面推进水资源管理;以更实的责任,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各项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本市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本市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上海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筑牢生态环境和城市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环境整治、长效管理。重点关注饮用水安全和群众身边问题突出的河道水体,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拓展公众监督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河湖、爱护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本市推行河长制的范围为长江口(上海段)以及辖区内所有市管、区管、镇村管河道。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步实施的要求,2017年1季度,基本落实长江口(上海段)、黄浦江干流、苏州河等市管、区管主要河湖和列入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任务的471条段河道以及列入国家和本市考核断面所在镇村管河道的河长制;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河湖河长制全覆盖,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水质有效提升;到2020年,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到78%,河湖水面率达到10.1%。
  (四)河长设置和职责。
  1.河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体系。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总河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副总河长;区、街道乡镇主要领导分别担任区、街道乡镇总河长。
  长江口(上海段)、黄浦江干流、苏州河等主要河道,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一级河长,河道流经各区由各区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分段的二级河长;其他市管河道、湖泊,由相关区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对应河段的一级河长,河道流经各街道乡镇由各街道乡镇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分段的二级河长。
  区管河道、湖泊,由辖区内各区其他领导担任一级河长,河道流经各街道乡镇由各街道乡镇领导担任辖区内分段的二级河长;镇村管河道、湖泊,由辖区内各街道乡镇领导担任河长。
  设置市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共同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街道乡镇相应设置河长制办公室。
  2.河长主要职责。
  总河长作为辖区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河长是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级河长负责协调长江口(上海段)、黄浦江干流、苏州河等主要河道的综合整治和管理保护。区、街道乡镇级河长对其承担的河道、湖泊治理和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按照一河一策要求,牵头组织开展河道污染现状调查,编制综合整治方案,推动河道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水环境治理、长效管理、执法监督等综合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区级河长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3.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河长制办公室:在市副总河长领导下,对市总河长负责,承担本市河长制实施的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对区级河长进行考核。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工作。
  市水务局:协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水源地建设、河道综合整治、水面率控制、河湖健康评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及河道执法监管;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协调推进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确权。
  市环保局:协调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业企业和农业污染源执法监管、水质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制定河湖治理和管理相关配套政策以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河道周边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市公安局:协调指导加强对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
  市财政局:协调落实水环境治理等相关资金政策并监督资金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协调推进河道周边环境治理和河湖网格化长效管理。
  市交通委:协调河道(航道)管理范围内浮吊船、码头整治和管理以及船舶污染治理。
  市农委:协调美丽乡村建设以及河道周边畜禽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管理保护。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协调指导河道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会同市水务局划定河湖蓝线。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黄浦江、苏州河水域保洁、垃圾处置以及河道疏浚的底泥处置。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河道周边环境专项整治中的执法。
  市委组织部:协调河长制考核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调河长制社会宣传工作。
  市精神文明办:协调河长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区、街道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办公室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
  1.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基本要求,加快推进《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到2020年,饮用水质量明显提升,饮用水源风险得到全面控制,全市水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
  2.以2017年底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为目标,按照水岸联动、截污治污,沟通水系、调活水体,改善水质、修复生态的治水思路,完成471条段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
  3.完善水源地布局建设,开展四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到202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者优于Ⅲ类水,原水供应总量的90%以上达到优良水平。
  4.制订国考、市考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国家和本市259个考核断面、117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任务。
  5.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环境整治,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到2020年,全面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规划保留地区村庄改造工作,创建评定1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完成30万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
  (二)加强河湖水面积控制。
  1.进一步遏制全市河湖水面率降低趋势,稳步增加全市河湖水面积。到2020年,全市河湖水面率不低于10.1%。
  2.根据全市河道蓝线专项规划,201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各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落地工作,加强河道蓝线用地规划管控。
  3.按照河道规划和河道蓝线确定的规模,推进河道整治工作。“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增河湖水面积不少于21平方公里。
  4.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需填堵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确保功能、开大于填、先开后填的要求制订方案,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2.结合“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河道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整治各类船舶违规停泊和违规排放污染物、陆上违规搭建和接水接电等行为,恢复河湖水域岸线良好生态功能。
  3.编制黄浦江岸线以及其他航道综合利用规划,落实全市建筑垃圾、渣土泥浆码头和其他岸线码头布局调整,推进浮吊船专项整治,维护港口经营秩序。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不断完善本市水资源管理体系。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为129.35亿立方米;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比“十二五”期末下降2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十二五”期末下降2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
  2.建立市、区以及重点企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以及企业用水总量控制和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3.加强节水“三同时”评估和监管,推进用水大户实时监管体系建设。滚动实施市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大力开展节水载体示范活动。推进工业节水工作,抓好月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重点监管工业企业的对标和节水技术改造工作,进一步减少全市工业用水总量。
  4.加强水功能区监管,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分阶段制定总量控制和削减方案,严格控制进入水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的排污总量,重点对总氮、总磷分别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并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排污单位总氮、总磷总量指标。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结合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示工作,划定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管控,禁止侵占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2.对易引发河道黑臭或者水环境质量恶化的断头河,制订并逐年组织实施河网水系连通三年行动计划,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防止引发新的河道黑臭和水环境质量恶化。
  3.强化农林水系统治理,加大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开展河湖健康评估,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坚持专业执法与部门联动执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执法手段和法律资源,完善联合执法、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形成严格执法、协同执法的工作局面。
  2.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河道维修养护责任。将河湖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完善河道巡查监督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牵头制订一河一策工作方案,加大对河湖管理保护的保障力度。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市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强化考核问责。要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问责机制,制定考核办法,重点对河道治理、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考核。将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挂钩。加强跟踪督查和检查考核。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责任人进行约谈。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河长制考核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负责指导。
  (四)加强社会监督。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河长名单,在主要河道、湖泊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理保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河长名单要报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市、区要加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治水、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增强全社会对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